污泥处理设备

经典案例|明知危废属性却当作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及负责人犯污染环境罪

1. 产生危废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对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负有监管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企业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载明危废属性、环保局出局的相关批复中明确要求应委托具有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也载明废酸为危险废物,企业以环保检查后才知道危险废物性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宝某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区负责人

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涂某、刘某、吴某、朱某1、汪某1、汪某2、朱某2

2008年底,被告单位宝某公司在增资扩建年产1万吨建筑五金件项目时,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中已明确记载宝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根据该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3月送达给被告单位的批复,已明确要求被告单位对废水处理污泥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固废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宝某公司在明知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仅将生产产生的电镀废水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处置,对于生产产生的酸洗废水污泥作为一般固废进行管理处置。

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单位宝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姜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某、涂某、刘某进行处置。被告人李某、涂某、刘某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通过伪造阜宁县环境保护局、阜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朗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了虚假的公文、证件,非法处置酸洗污泥。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涂某、刘某三人各有分工,李某负责与宝某公司负责酸洗污泥处置的姜某联系业务,刘某负责联系接收方处置酸洗污泥,涂某负责联系无锡市双某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结算处置费用。非法处置污泥获利由被告人李某、涂某、刘某、姜某四人共同分配。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

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5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将苏州金某纺织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生产产生的2500余吨工业污泥非法收集,并交由黄某(另案处理)进行处置。后由黄某联系“皖利辛货2388”等船将2500余吨工业污泥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长江水域,由被告人朱某1联系浮吊人员卸载污泥。2017年11月1日,“皖利辛货2388” 等船因运载性质不明的固体废弃物,在铜陵水域被海事部门查处并责令其驶离铜陵港。但两船并未遵从海事部门的指示,而是按照被告人朱某1的指示驶往卸载地。上述倾倒有毒固体废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现场共清运出17347.08吨固体废物,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一、被告单位宝某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十五、被告单位宝某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涂某、刘某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1008.73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五百一十一万八千八百元。

十六、被告单位宝某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涂某、汪某1、汪某2、吴某、朱某1、查某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62.88吨危险废物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三十九万二千六百七十五元一角五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五十五万三千零四十元、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二十、被告单位宝某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涂某、刘某、汪某1、汪某2、吴某、朱某1、查某、张传江、朱某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平湖三和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关于上诉单位宝某公司以及上诉人黄某、姜某及其辩护人提出2017年4月份嘉善县环保局对宝某公司现场检查后才知道酸洗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问题。经查,首先,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均将金属表面酸洗污泥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废代码分别为:346-064-17、336-064-17。宝某公司2008年12月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年产1万吨建筑五金件增资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载明宝某公司的生产废液及废水处理污泥均为危险固废。嘉善县环境保护局2009年3月25日出具的《关于宝某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建筑五金件增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也明确要求宝某公司必须对生产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其次,姜某明确供述其2016年的时候跟其他有处理资质的厂家联系过,但是其他厂家的报价太高了,公司不同意,因为李某报的价格低,公司为了控制成本,就决定委托李某来处置酸洗污泥。再次,宝某公司2016年12月5日编制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也载明废酸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34606417,黄某系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的组长,姜某系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的主要管理责任人。宝某公司、黄某、姜某及其辩护人关于2017年4月份嘉善县环保局对宝某公司现场检查后才知道酸洗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宝某公司、黄某、姜某主观方面均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

关于62.88吨酸洗污泥被非法处置是否超出了宝某公司的本意以及黄某是否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经查,虽然宝某公司在被嘉善县环保局查处后于2017年4月28日与申能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但宝某公司仍然于2017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5日、5月6日分别委托李某等人非法处置酸洗污泥179.71吨。宝某公司表面上接受环保部门处罚进行整顿,但实际上仍在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诉人姜某在上诉人黄某的催促下于2017年5月21日委托李某等人非法处置62.88吨酸洗污泥不违背宝某公司的本意。姜某委托李某等人非法处置酸洗污泥是违法行为,黄某作为宝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宝某公司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负有监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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